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共13项):
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2、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3、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4、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5、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6、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7、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8、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9、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0、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阀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2、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3、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受理岗 |
受理投诉;对供水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查封、暂扣违法物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刘 峥 梁 涛 |
初审岗 |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长、法制机构审核。 |
丁向军 靳国强 |
审核责任人 |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领导审批。 |
宋其岭 |
审批责任人 |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
李玉峰 |
附件3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整改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责令已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非法所得一倍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非法所得二倍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已造成危害后果和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已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九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四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已造成危害后果和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已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二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时间蓄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经责令改正,未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经责令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市城市供水单位责令改正、追缴水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4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实施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来水总公司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经过细化的行政处罚阶次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独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金额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按阶次较低标准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处罚。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最低阶次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按本阶次较高标准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