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共13项):
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2、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3、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4、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5、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6、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7、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8、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9、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0、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阀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2、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3、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受理岗 |
受理投诉;对供水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查封、暂扣违法物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刘 峥 梁 涛 |
初审岗 |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长、法制机构审核。 |
丁向军 靳国强 |
审核责任人 |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领导审批。 |
宋其岭 |
审批责任人 |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
李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