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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

2009/11/10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实施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来水总公司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经过细化的行政处罚阶次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独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金额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按阶次较低标准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处罚。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最低阶次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按本阶次较高标准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