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水〔2009〕4号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关于实施信息公开
工作方案的通知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2008年12月23日,市政管理执法局转发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市政管[2008]281号)。总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了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现予以下发,望认真落实。
附件:《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信息公开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管理执法局。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主办部门:供水发展部 校对人:周文达
附件: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市供水信息公开工作,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省、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供水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张湛军
副组长:李玉峰 张可欣
成 员:张郁松 韩晓峰 孟凡超 张建中 黄德刚
施东文 贺春飚 王志刚 尹建四 荆书岭
付志斌 林 瑛 陈惠熙 张西安
2、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供水发展部)
主任:韩晓峰
主要职责:
(1)具体落实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供水信息;
(3)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目录;
(4)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监督部门:总公司办公室
具体负责人:张郁松
主要职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内容
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除外的涉及民生、民计的供水管理工作均应向社会公开。
信息目录:
1、企业概况、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等;
2、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3、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4、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的项目、时间、网点设置等;
5、供水业务审批事项及办理流程等;
6、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7、供水水质信息及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8、岗位规范化服务标准及承诺,投诉程序、途径等;
9、供水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10、其它与供水管理工作相关的事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方式分主动公开和依据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主动公开为主、依据申请公开为辅。
1、 主动公开
1.1 主动公开形式(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布):
1.1.1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1.1.2信息公开网站:
自来水总公司企业网站 http://www.zzwater.com.cn
1.1.3信息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停水通知等;
1.1.4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1.1.5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作通报会、现场咨询服务等;
1.1.6咨询服务、保修和救援、监督投诉电话 0371-67680000;
1.1.7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1.2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见附件1)
1.2.1根据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1.2.2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1.2.3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1.2.4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2、依据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申请获取公开信息以外的供水信息。我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申请流程见附件2、3、4)
3、相关供水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产生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送公司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审核后,由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对外公开。
(2)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3)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监督与保障
1、监督部门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2、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局有关供水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3、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4、监督部门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⑴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⑵拒不执行供水信息公开规定的。
⑶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信息公开工作的。
⑷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⑸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⑹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5、信息公开工作所涉及的部门此工作考核评价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6、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具体实施步骤
1、方案制定阶段(2009年1月9日以前)
(1)制定并完善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3)信息公开网页的设计、准备工作。
2、准备阶段(2009年2月29日以前)
(1)信息公开网页的建立;
(2)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
(3)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
(4)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3、实施阶段(2009年3月1日)
(1)信息对外公开工作正式实施;
(2)信息公开网页正式开通;
(3)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1、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2、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依据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图
3、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版)
4、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单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