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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举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9/12/2

郑水〔2009〕43号

 

 

关于下发《举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

奖励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为维护郑州市公共供用水市场秩序,打击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和违法违规用水的行为,特制定《举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现予以下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举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市市政管理执法局,郑州市人民政府执法局。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办公室         2009年3月17日印发   

  主办部门:企划部                 校对人:孟凡林

附件:

 

举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

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用水市场秩序,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的;

(二)非火警、消防演习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盗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盗水的;

(四)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绕越城市供水单位注册水表盗水的;

(六)改动注册水表封印盗水的;

(七)损坏或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八)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等盗水的;

(九)城市供水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协助用户违法违规用水的;

(十)盗窃、损坏、占压、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口头;

(二)书面;

(三)电话;

(四)电子邮件;

(五)影像;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实,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举报违法行为事实详细、准确,并提供全部现场证据,参与现场查处,按该违法案件追缴水费及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二)举报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能提供现场重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按该违法案件追缴水费及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三)举报违法行为仅能提供查处线索,不直接参与查处,按该违法案件追缴水费及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

(四)举报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协助用水户违法用水的,并参与查处,按该违法案件追缴水费损失金额的20%给予奖励;

(五)举报的违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另奖励500—1000元。

第七条   奖励实施形式:

(一)举报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实名举报的可凭举报人身份证到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申请领取举报奖金;

(三)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向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银行账户,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将举报奖金存入其银行账户;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申请领取奖金,逾期不申请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六)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只能享受一次性奖励;

(七)每起违法案件,最高奖金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提供。

第九条   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给他的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 67680000   67695110   邮编:450007

举报邮箱 : gs110@zzwater.com.cn 。

举报地址 : 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89号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