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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认定原则。
来源: | 点击数:214 | 更新时间:2010-06-09


 

答:盗用水量按照单位时间用水量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

1、有单位时间用水量标准的,所盗用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确定;无单位时间用水量标准的,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接管的最大流量确定;

2、有单位产品耗水量标准的,按单位产品耗水量标准为依据计算盗水量;盗水期限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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